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中国银监会昨日披露江苏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监罚决字〔2018〕1至4号,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江苏银监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230万元。
江苏银监局对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管理责任的汤松、贡琳、李海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
江苏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名称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汤松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323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9日 |
江苏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汤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银监罚决字〔2018〕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汤松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9日 |
江苏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贡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贡琳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9日 |
江苏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李海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银监罚决字〔2018〕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李海云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经办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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