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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设立“新股通”须在互联互通整体机制框架下实施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29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75号(财税金融类09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新股互联互通的建议,证监会表示,随着近年来“沪港通”“深港通”的相继开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实现了二级市场交易的互联互通,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已上市股票。关于新股申购,目前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现有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等渠道参与香港新股申购,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参与内地新股申购,上述机制目前能够满足新股申购需求,并且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性可以有效防范新股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提案中提出的在“沪港通”“深港通”之下设立“新股通”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设立“新股通”须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整体机制框架下实施,要综合考虑内地资本市场改革和香港“看穿式”监管机制及其他监管事项尚未建立等因素,统筹研究推进。下一步,将不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加强内地和香港的监管合作,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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