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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未经审批就开办公司 还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

  正义网厦门8月17日电(通讯员 陈丽娟)未配套建设废水等设施,企业经营者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严重污染了厂区周边环境。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詹某和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近日,该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公司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詹某和蒋某合伙开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除油、除锈、钝化、甩干、烘干处理,生产过程会产生钝化废水、酸性废水等。詹某、蒋某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配套建设废水等污染处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方式直接排放至厂区外。2016年11月8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集美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从该公司钝化池排污口和污水总外排口提取水样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均严重超标,重金属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8倍、80.4倍。

  被告人詹某和蒋某于2017年2月8日被上网追逃,后詹某于同月9日被民警抓获,蒋某于同月1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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