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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裁定批准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兴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据了解,该案为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69.25%。

  京中兴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亿余元。该公司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总数25 672万股,已上市流通股17 090万股,股东总数达1.4万余名。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北京一中院于9月15日裁定受理该案。

  经评估机构评估,京中兴公司的资产价值为979.66万元,申报的债权数额高达9653万余元。在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10%左右,京中兴公司也将因破产清算而退市,丧失重生的机会。

  为贯彻落实“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审判理念,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危困企业的救助作用,北京一中院创新适用预重整制度,在案件受理前,多次组织主要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协商,最终在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就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条款达成共同意向。裁定受理后,北京一中院加快审理节奏,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听取各方意见,推进重整进程。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为充分保护京中兴公司万余名股东的权益,在出资人组会议中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向出资人充分说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保障出资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决权。最终出资人组以超过87%的赞成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申报债权的18家普通债权人全部到会现场表决,赞成率为100%。因京中兴公司无其他组别债权人,出资人组与普通债权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经京中兴公司及管理人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为12个月,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重整投资人将向京中兴公司注入评估值不少于8亿元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和/或现金),恢复京中兴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债权人的债权将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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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网”公司

  “两网”公司是指在STAQ系统(即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于1992年7月1日试点运行法人股流通转让)以及NET系统(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于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制公司。1992年、1993年STAQ和NET系统相继开通后,我国形成了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和STAQ、NET两个计算机网络构成的“两所两网”的资本市场格局。由于种种原因,1999年9月,“两网”即STAQ和NET系统被停止交易,“两网”公司股份转让业务通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办理,后切换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两网股”与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的“退市股”共同构成“老三板”。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执行

  重整计划的批准是指法院依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定确认的制度。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由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各表决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指对重整计划具体实施,以实现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清偿、企业经营、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内容的法律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包括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经法院批准后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将自行步入正常的经营轨道,重整目的也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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