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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动不便 法官上门调解结案

  9月3日,鹿寨县法院调解速裁庭的韦俊法官协同书记员来到当事人莫某家,为行动不便的莫某开展调解工作。

  谢某(女)和莫某(男)于2010年10月再婚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莫某甚至对谢某实施家暴行为,因家暴问题,谢某两次报警处理。2014年6月,莫某因车祸受伤致残,不能行走,但仍对谢某实施家暴行为。谢某无法忍受其家暴行为离家出走分居至今,期间2016年9月谢某起诉要求离婚,鹿寨县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双方矛盾依旧没有解决,一直处于不联系的分居状态。2017年7月,谢某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其夫妻在某小区共有一套价值30万的房屋归莫某所有,由莫某付给其15万元现金,所欠银行20.1万元的房屋按揭贷款由莫某偿还,郭某所欠的7万元债务归莫某所有。

  因莫某伤残不能行走,受伤后在县城某小区居住,如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进行调解,势必会给莫某带来诸多困难。为此,该院调解速裁庭的韦俊法官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主动将以前坐堂办案的审判方式改变为带案调解的便民举措,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莫某住处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谢某和莫某均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只是在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上有分歧。经过韦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共有的某小区一套房屋归莫某所有,所欠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由莫某偿还,郭某所欠债务归莫某所有,谢某另外补偿5000元给莫某。

调解次日,韦法官与书记员再次来到莫某家,将调解协议和谢某应付的5000元交到莫某手上。莫某十分感谢韦法官的便民司法行为,让他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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