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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 “亮剑”超标排污


    本报讯(记者杨蔚 通讯员周晶晶 汪光吉 桂丹 实习生王静文)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手续,也没有建设任何水污染防治相关配套设施,将废水直接排入空地,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亮剑”超标排污。昨天,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绿色发展”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武汉市“环保专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雷某承租武汉市蔡甸区某街老厂房,从事电镀加工经营。在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未建设任何水污染防治相关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通过墙边水沟直排至工厂外空地。

    经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废水中六价铬的浓度超出国家标准。雷某违法排污,对周边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时,发现本案有公益诉讼线索。检察机关认为,雷某违法生产排放电镀废水,造成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便依法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自今年2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分别部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以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共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2件;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共查办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11件17人;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2件86 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8件19人;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面,市检察机关共走访相关职能部门260次,走访企业134次,发出检察建议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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