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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切实破除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屡审屡犯”等顽疾


    中青在线北京8月1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叶雨婷)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印发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坚决维护审计意见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破窗效应”,是切实破除“屡审屡犯”等顽疾的保障措施。

    对此,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问题屡审屡犯,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比较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一些单位仍存在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表面整改、追责问责力度不够等情况,审计结果应用不充分,削弱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该负责人说。

    对此,《办法》围绕“强化责任、全面规范、督查问责、成果应用”的思路,从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对账销号、整改督查、问责通报、会商机制、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力,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另外,《办法》还明确了追责问责的程序和主体。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对账销号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实招、硬招、真招”。在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和对账销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解决整改过程中的“疑难杂症”,《办法》提出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据悉,接受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实施审计整改,接受整改检查和督查。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和参考有关做法,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教育科学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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