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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终审被判十年

  正义网荆门9月12日电(通讯员 韩龙玲)心存侥幸,非法收购大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郭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自2004年开始经营野生动物生意,并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但从2006年起,郭某再未对该许可证进行年检,而是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如野兔、白头翁、蓝翡翠等。2013年3月,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侦查人员在郭某经营的门店、冷库、住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包括5只松雀鹰、11只鸮形目鸟类等动物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经湖北省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12日,京山县法院于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后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公诉人认为,郭某在第一次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时接受过野生动物相关知识的培训,主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所了解,其应比常人具有更多的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另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客观事实。8月24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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