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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合同就可免除排污企业责任? 检方回应:污染就担责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王筱虹。谢文英 摄

  “在一纸合同之下,排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清污,一旦清污企业出现违规操作,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该怎样追究责任?”3月5日中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王筱虹利用休息时间,与其他代表交流着正在完善的一份建议。

  王筱虹这次是带着问题来上会的。她在调研中发现,有些企业自身不具备污染处理能力,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排污。但是,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因为污染处理能力不足,或者有违法排污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后果。这种情况下,排污企业往往认为已经签了合同,就不再对排污承担法律责任了。

  “这里就存在一个监管的缺失,一份商业合同,就把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经济交换的形式转移给第三方?”王筱虹一直在思考,谁该承担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管责任?司法机关能否厘清其中的法律责任?

  在第三方服务的恶意竞争中,往往是价低者得到排污项目。但越是低价服务越不能保障严格按照规范清污。王筱虹很忧虑,她向记者表示:“希望承担公益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能够从源头找到解决方案,根治这样的清污乱象。同时,堵住漏洞,有效预防污染结果的发生。”

  记者连线广东省检察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回应称,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理污染,排污企业承担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机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责任。排污企业清污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机构,只是内部合同关系,不能免除其在环境污染方面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排污企业只要造成环境污染,无论其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治理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依法对排污企业进行行政监管,存在怠于履职或者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将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或者支持有关机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相关情形的,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要求第三方治理机构与污染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作为首批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广东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督促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臭水河、垃圾山、污染矿等问题,得到广东省委和最高检肯定。下一步,该省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最高检和广东省委要求,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正义网北京3月5日电 记者 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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