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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尽责撤销监护权 国家监护制度期待专业机构兜底

  正义网北京11月3日电(见习记者 杨景茹)近日,一起由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小芳的养母刘某因长期殴打辱骂小芳,强迫小芳彻夜捡拾废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据了解,此案是北京市首例法院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近年来,南京饿死女童事件、贵州父母虐童案等父母责任缺失的事件屡被曝光,但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并不多见,由国家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更是少有。那么法律对“撤销监护权”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监护权又是什么?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设置的法律保护底线 

  “要了解国家监护制度首先要分清‘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张昊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抚养权是父母基于血亲关系,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一种身份权与义务;而监护权是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法律行为,并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监护权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如夫妻离异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葛蔓律师补充说道。 

  “而‘国家监护权’就是对这些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的而未尽到的,特别是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国家干预,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为未成年人设置的一条法律保护的底线,是对个体和家庭监护的补充与监督。”葛蔓表示。 

  “进行国家干预后,民政部门作为国家亲权权利人介入亲子关系。除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外还承担了兜底监护责任,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同时还要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张昊表示。  

  管制型教育与暴力行为的界限不好界定 

  其实,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就出现了“监护权撤销”的法律概念,但直至2015年,全国剥夺监护权案件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却为零。 

  直到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此种情况才有所改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已至少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权为何如此难? 

  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主任苏峰认为,教育孩子作为一种隐秘的私权,面临取证困难,同时也难以界定管制型教育与暴力行为的界限。 

  “此外,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很容易,难在如何界定‘夺权’的条件,以及‘夺权’之后如何妥善安置孩子。”葛蔓律师进一步补充说,“之前法律未明确规定个人、单位或组织享有监护监督的权利,若分工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都有监督权,谁也不监督’的情况。”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审理以及执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行使国家监护权,那相关部门的监护能力和资格、财产监护制度,以及监护权撤销后的安置等问题也亟待解决。”张昊表示。 

  针对监护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今年10月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进行了补充,增加了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更加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张昊解释说,“在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期待专业机构承担监护权撤销后的兜底职责 

  如今,国家监护制度从无到有,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树立国家监护理念的巨大转变。下一步,将如何继续落实国家监护制度?三位专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了建议。 

  苏峰认为,目前撤销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出口”问题最不容忽视。比起被福利机构收养,从事多年司法社工工作的他更倾向于让孩子们回归家庭。“我们做过调研,很多在福利院成长的孩子由于长时间过集体生活,成年以后融入社会比较困难。”苏峰表示,“孩子们的吃穿都不是问题,但我们仍然希望能找到更适合他们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 

  “我们现在也在试点儿童收养评估工作,希望能让福利机构的孩子们去感受不一样的家庭生活。至于如何配对合适的寄养家庭,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和尝试。不同于过去只要手续齐全就能领养孩子,我们可以通过走访寄养家庭的社区、单位,评估软硬件各方面水平,为孩子回归家庭把好‘第一道关’。”苏峰进一步表示。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目前没有专职监护的工作人员,在客观上不具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而民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公共事物的管理机构,对于社会救助有一定管理经验,但对于监护个体未成年人未必有成熟的经验。因此需要建立妥善的监护权安排机制与社会化的监护支持系统。”具有公益律师经验的葛蔓认为,落实国家监护权制度,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来履行监护职责,比如专职的处理虐童行为的机构、法定监护保障机关、专业的儿童救护、照顾组织等。 

  从事多年未检工作的张昊则认为:“除了日常生活的物质保障、财产上的管理和保护外,未成年人更需要精神上的支持和慰藉。”他建议,尝试分离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与现有其他职责,或成立专门的青少年保护机构来承担监护权撤销后的兜底职责,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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