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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一保安为盗伐林木放风 被省二中院判刑2年缓刑3年


  天涯法律网讯(刘洪记)近日,省检二分院追诉的为盗伐林木犯罪嫌疑人放风的八一金川农场保安符某伸被省二中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符某儒为卖树得钱,串通儋州市八一金川农场保安符某伸放风,砍伐防风林53.5715立方米,卖出后得款1.2万元。案发后,符某伸于2017年8月14日向儋州市森林公安局自首。

  据了解,该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符某儒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儋州市检察院报送省检二分院审查后,检察官发现符某伸并没有随案移送起诉。

  检察官认为,符某儒盗伐林木前与符某伸共同商定由符某伸放风,在符某儒实施盗伐林木行为时,作为在金川路口值班的林场保安,符某伸履行了为符某儒放风的责任,应认定符某伸做为符某儒盗伐林木的共犯。在得到符某伸没有被儋州市检察院、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明确答复后,检察官依法决定对符某伸涉嫌盗伐林木罪予以追诉,并向省二中院提起公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采信了省检二分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鉴于案发后符某儒和符某伸的家属共同赔偿金川农场1.2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采纳了省检二分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符某儒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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