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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完钱后躲猫猫新疆玛纳斯一男子因诈骗获刑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讯 (记者任燕通讯员陈宏毅)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发生,但有些人借上钱后后长期不还,甚至有些人在借款时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骗取借款后失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以借钱为名实施诈骗,最终获刑。

韩新与妻子杨花在玛纳斯县共同经营一家醋厂,后变更名称为玛纳斯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花。2015年7月,韩新在负债情况下,向王利提供虚假的住宅和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伪造申请创办第三产业的报告,并加盖伪造的镇政府印章等一系列伪造证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利借款。王利和韩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2015年7月14日、16日按韩新的要求,将1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打入韩新的女儿韩芳芳的账户,这些钱被韩芳芳用于偿还债务。

2016年5月,韩新离开玛纳斯前往库尔勒市,更换了手机号码,而且并没有把新的号码告诉王利。2016年7月,杨花和儿子也离开了玛纳斯去了库尔勒市。这期间,王利一直都无法联系到韩新,无奈之下,王利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2016年11月17日韩新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库尔勒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韩新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相关证明名为借款,实际是诈骗王利的犯罪事实。

据办案法官介绍,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区别,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韩新伪造资产证明、合同及申办第三产业报告的事实有其供述及鉴定意见证明,伪造行为反映其在与被害人王利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即具有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直接故意。韩新在借款到手后,并没有和他之前所述的将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而是进入女儿账户,用于偿还他女儿所借债务。借款到期后其离开本地更换电话号码,虽辩称在外地收账却未将账款用于偿还被害人借款。从借款各阶段考察,被告人韩新主观故意明显。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王利1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韩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韩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新退赔被害人王利损失十万元人民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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