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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法检“两长”同堂审案

本网讯(杨贤林)11月9日上午9时许,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朔州中院院长白险峰担任审判长,朔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原维宁出庭支持抗诉。该案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直播,开创了朔州检察长、法院院长同庭履职的先河。

这是一起事关民生的典型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从不具备食盐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他人处购进食用盐(深井海藻碘盐)100公斤,分别卖于朔城区所辖乡村的四个小卖部。后经朔州市盐务分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其中碘含量小于1,为不合格产品。长期食用该盐会引起严重食源性疾患。一审判决后,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同时对张某宣告禁止令,故提起抗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庭审中,原维宁作为入额检察官就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阐述了理由、发表了观点,并指出食用不合格碘盐对居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后认为,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并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长不仅是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更是一名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主业。”原维宁表示,检察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也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已入员额的院领导,不仅要带头办案,落实司法责任制,还要关注民生,带头办理事关民生案件。

 

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在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成为常态,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不仅顺应了司法改革的历史潮流,给所有入额检察官树立了标杆,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彰显了司法权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也为促进朔州检察机关队伍专业化建设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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