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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商平台“二选一”涉嫌违法

  从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看,电商平台“二选一”政策是不合适的。对这种排除竞争的做法,有关部门有必要开展反垄断调查 

  近几年的“双十一”,总有商家被迫“二选一”的新闻出现,这似乎已经成为电商界的传统戏码。今年这种现象更为激烈,从“618”年中大促到“双十一”,就已经被频频曝出某些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参加一家电商平台上的优惠活动,不入驻其他平台的活动会场;或者要求在某一平台上给出的价格是全网最低,否则会面临隐形的处罚(11月12日澎湃新闻)。 

  所谓“二选一”,就是商家仅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关闭在其他电商平台的店铺。“二选一”政策多由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平台提出,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开设店铺。表面上看,其他较为弱势的电商平台是该政策的受害者。实际上商家也是受害者,一般而言,只要平台的入驻门槛、优惠政策、收费标准相差不大,很多商家乐意入驻各个电商平台。一则符合“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的投资理念,二则可以扩大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三则可以满足有不同购物习惯的消费者。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无疑侵犯了商家的自由选择权,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也是“二选一”政策的间接受害者。很多人网购时,对于同品牌同种类商品也会货比三家,在不同商家和电商平台之间比较哪家更优惠,哪家服务好。“二选一”政策等于该品牌的商家在全网络只有一家店铺,消费者在商品质量、价格高低、服务质量方面的选择权消失殆尽,连用脚投票的权利都被剥夺。 

  互联网时代,“二选一”政策显然会给商家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并涉嫌扰乱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因此,在电商产业越来越壮大的今天,监管部门对此类现象不能视而不见,有必要调查并惩戒这一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商家和消费者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 

  缺乏竞争的市场不是真正的市场,充斥着恶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市场更是不健康的市场。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最近,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商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虽然这只是二审稿,也表明了立法者的意图。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印发通知,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提出“七个不得”,其中包括“不得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从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看,“二选一”政策是不合适的。 

  可见,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二选一”给自由竞争的商业生态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伤害。希望以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明确禁止“二选一”这种排除竞争的做法。当前,监管部门应介入对给商家出单选题的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依法对违法者严厉处罚,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惟此才能让电商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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