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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后果自负”有这样的提醒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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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倾斜的“A”(上圆圈)写警示语(下圆圈) 新文化记者马玉轩摄

    

A03版核实:店方已准备维修

  “禁止……,后果自负”类似这样的警示语总能出现在我们生活中,那么,这种警示语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发生问题后,真的需要自负吗?

  5日上午,记者在湖西路与多福街交会处找到了这家烧烤店。该店店门朝向北方,西侧玻璃墙上就是网友提及的警示语所在位置。警示语正上方约10米高的位置有一排英文字母,其中字母“A”的顶端脱离了墙壁,整体向外倾斜。距离警示语约5米远就是停车位,中午12点左右,停车位停满了私家车,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正好停在警示语“面前”。

  据店方负责人介绍,广告牌损坏已经有一周时间,“我们发现后就准备维修了,为了避免顾客的车辆受损和路过的行人受伤,我们才张贴了提醒,如果工作人员发现仍然有车辆停在此处,也会提醒。”负责人称。

  记者对此随机采访了路人,“我觉得警示语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但要是真发生问题,还是需要承担责任。”一名行人说。


律师:免责条款有法可依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关于“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要从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二个角度来分析。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必须要结合争议案例发生的具体情形,以责任方是否全面的履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为标准来界定。


记者走访类似“警告”多数无效

  生活中类似的警示语并不少见,昨日,记者在街头进行了踏查。

  地点一:在人民大街与湖波路交会附近有一个大厦,大厦四周设立了收费停车场,在大厦的楼梯处贴着多张告示,写着:“此处危险,禁止停车,后果自负”,周围没有任何围挡。

  律师分析:车辆在有偿收费的停车场受到损坏的,应当由停车场的经营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有偿收费的停车场被大厦外墙脱落的墙体砸坏的,应当由大厦的所有人(使用人)、停车场经营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地点二:虎林街上有一街边门市,商店大门上贴着“禁止停车,车损自负”的告示,其门口附近并没有设置停车位,却仍然有车辆不顾“警告”停在告示前。

  律师分析:如果商店运送货物造成停放车辆损失,免责告示是无效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点三:同德路与红旗街交会附近某餐馆内,墙壁上贴着提示:“尊敬的顾客,贵重物品请您妥善保管好,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律师分析:如果因就餐桌椅摆放过于紧密,顾客被相邻“顾客”偷盗,餐馆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因管理疏忽,顾客被在餐馆中不用餐只游荡的“顾客”偷盗,餐馆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因顾客管理不善被偷盗,餐馆尽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善良管理义务,餐馆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文化记者 马玉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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