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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台逾期未处理机动车遭强制销毁

    8月3日上午,长沙县交警大队借助大型工程机械依法集中处置销毁报废车辆。当天,长沙县交警部门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依法扣留的超期未处理机动车共638台进行强制销毁,其中摩托车565台、汽车73台。记者 徐行 摄 


    本报8月3日讯  挖掘机在轰鸣声中开向了摆满电动车、摩托车的停车坪,一路碾压、挖、砸……今天上午,长沙县交警大队在位于黄兴大道特立路口的停车场内,对2016年上半年依法扣留的超期未处理机动车进行强制销毁,这批机动车共638台,其中摩托车565台、汽车73台。

    长沙县交警大队法制科科长陈汉宇介绍,此次强制销毁的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交警部门依法扣留的超期未处理机动车。

    “经过公示后没有处理,但是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将委托拍卖公司评估后进行拍卖,报废的车辆则进行强制销毁。”陈汉宇说。

    民警提醒: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在车辆被查扣后,请在法定的时间内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定程序,报财政审定后予以销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张晓春

    实习生 杨珑 叶香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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