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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网约车新政被指"缩水"打破行政垄断要过公平审查关

  正义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于潇 见习记者 郭璐璐)伴随着各地网约车细则的陆续出台,质疑地方政策“缩水”的声音就一直不断。对此,专家表示,在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的问题上,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管,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解决地方政府的“任性”行为,避免地方网约车细则的“跑偏”。 

  多地网约车细则被质疑违反共享经济原则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约车合法性得以确认,“迎来了行业发展的制度红利”。 

  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于至今已满“周岁”。据不完成统计,在385个中级城市中,已有175个城市公布出租车改革落实实施细则,有62个正在征求意见。然而,一年来,随着各地陆续推出网约车新政,关于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的讨论也没有断过,质疑声不断。 

  兰州,第一个出台网约车实施方案的城市,也是最早被质疑实施细则被认为“违反了共享经济的所有原则”。 

  2016年8月,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布消息称,已制定出《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和《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据兰州当地媒体此前报道,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明确指出,以千分之三的国际标准(每千人三辆车)来计算,兰州市运营车辆饱和状态应该在1.5万辆左右。而兰州市出租车的保有量在1万辆,加上政府未来两年在出租车方面的投入,应该达到1.2万辆。这意味着,留给网约车的数量应该在3000辆左右。据悉,因限定网约车数量争议较大,后兰州市对此进行了调整,不再对网约车进行数量限制。关于网约车的价格问题,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作出网约车的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的规定。 

  2017年2月17日,兰州市政府再次研究通过《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其中,对网约车车辆进行规定,要求是兰州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辆,车辆价格应当不低于本市主流巡游出租车价格1.5倍以上,而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要在200公里以上。 

  不只在西部地区,在东南沿海,福建泉州出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同样也曾饱受争议。今年9月,泉州交通委公布了《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泉州现有的网约车细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在泉州地区网约车准入车型等方面,降低了要求。 

  此前泉州的网约车细则要求,车辆的厂方销售指导价不得低于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调整后,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新细则要求网约车车型档次不低于泉州市巡游出租车平均水平,其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同期主流巡游车价格的1.2倍。 

  对网约车新政“失望”成主要负面情绪 

  今年3月,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17个城市消协联合中国消费者报社发布《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该报告指出,消费者对网约车新政给出了60.43%的满意度及格分。同时,在消费者的四种负面情绪中,“失望”以19.52%的占比,成为了最主要的负面情绪。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看来,有些地方通过非常严苛的标准,试图把出租车、网约车分为两个市场,想让出租车还保持原有的受保护状态,这与共享经济的原则相冲突,对市场和用户都有害处。  

  “多地网约车细则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黄伟举例说,有城市规定购车实际价格不能低于15万元,而当地城镇居民2017年上半年可支配的城镇居民的收入是1.4万元,“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值得考量。”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主任祁欢认为,通过网约车实施细则,限车主户籍、限车牌、限车长、限排量以及限车龄,这违反了公平原则、市场自主原则以及立法民主原则。 

  对此,专家认为,之所以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受到如此多的质疑,与“行政性垄断”不无关系。与企业主体发生的“经济性垄断”不同,行政性垄断则是由政府部门或具有管理工作事务职能相关的部门通过政策、制度等所导致。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吴汉洪解释说,当涉嫌行政性垄断的案件出现后,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提出一些建议权,力度显然比较小。如果不能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很好的规制,仍然会产生很多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行政性垄断现在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当中的顽疾。”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看来,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错误发展理念和政绩观相互结合的产物。“由于行政性垄断是依托行政权力,对竞争效率、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尤为严重,且手段十分恶劣,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根治。” 

  制定细则要先过“公平竞争审查”关 

  记者注意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专家指出,据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不过,吴韬认为,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比较脆弱,相较其他国家我们的法律规定还是有些缺陷,在执法方面还没有能完全发挥调整作用。    

  对于公平竞争的关注,并非只有一部反垄断法。2016年6月14日,***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此,《意见》从维护全国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列出了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 

  “应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过滤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表示,网约车政策落地的关键是要用好公平竞争审查的措施,要过滤掉网约车细则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 

  “政府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能管,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解决政府的任性行为。”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朱忠良表示,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的成本、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等属于市场调控的范畴,而结构性问题等则属于政府负责调控的范畴。“政府要对该管的进行管理。” 

  朱忠良补充说,有的政策制定机关是没有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很顽固,特别是个别领导会考虑本地利益拒绝修改,这时需要动用反行政垄断执法手段。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加强制度监督,从程序上加强约束,一定要“白纸黑字”形成审查结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张鹏建议,将司法审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有最终通过司法审查,才可能最有力度地把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行为撤销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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