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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三年无转化他人可使用

  新华社贵阳12月22日电(钱平)记者从贵州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的《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个条例,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没有转化,他人可使用。

  “我省科研资源薄弱,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主要力量集中在高校院所,但其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不理想。”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王建富说,对此,新条例双管齐下,既有鼓励措施,又有倒逼机制。

  如条例第15条明确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针对现实中一些单位怠于转化科技成果,条例第29条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条例第39条提出,今后任何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科技信息系统查找自己需要的科技成果,一旦发现这一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没有转化,便可向项目出资部门申请使用该科技成果。

  此外,条例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定义时,新增了“新技术”和“新服务”。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麻晓芳认为,这一界定符合全省产业,特别是大数据战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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