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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新规

  1月4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建设项目环保领域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相比原办法,《决定》取消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者审核等环评前置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等。同时,对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的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了完善。比如,规定建设单位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建设单位网站,村(居)民委员会信息公告栏等途径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

  审批环节简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更严了。《决定》强化了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比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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