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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为传承红色基因保驾护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革命文化、红色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革命文化、红色文化是我们必须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的宝贵精神财富,是砥砺我们不断前行的强大精神力量。

  继三明市出台《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后,近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正式实施。而且,省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工作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已经和即将出台的法规和制度,可谓一场“及时雨”,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福建作为全国著名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的核心区域,积淀了深厚的红色文化,留存了丰富的革命文物。据统计,全省拥有可移动红色文物24万余件,不可移动红色文物963处,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只有484处,而且存在诸如文物级别较低,文物保护困难,经费、机构和人员不足,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如何守护红色文化,延续红色血脉,讲好红色故事,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了福建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成效显著,影响广泛。然而,立法是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根本之策,符合文物保护的规律。三明、龙岩两地的有益探索,明确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主体责任、保护管理利用方式、法律责任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红色文物保护重视的制度体现,将有力推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规和制度的出台迈出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治化的第一步,但走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之路,还需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严格执法,确保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在执法中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存需要广大群众共同行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好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提高群众对红色文化遗存的认知,激发群众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热情,推动红色文化保护的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传承红色文化的良好氛围。

  保护传承红色文化永远在路上。如何让我省的红色光芒异彩绽放,让红色基因恒久传承,仍值得我们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本文执笔:傅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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