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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房将变"共有产权" 有政府份额的房还能出租、转手吗?

  中国经济网8月4日讯(记者 韩璐)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发布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见面。公众可于2017年8月10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也就是说,不出意外的话,本《办法》今后将是北京市所有政策性住房分配、使用、再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的最主要依据。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中国经济网记者现将《办法》中的要点总结如下: 

  政府份额与个人份额如何认定?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提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面向社会公开。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代持机构指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确定的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产权登记如何进行?属于何种产权性质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租出去吗?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非擅自出租),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转让份额或再上市出售有何规定? 

  情况一:未满五年,需要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情况二:取得产权五年后转让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情况三:满五年,想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另外,(共有产权房)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后实现退出,或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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