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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近80公斤 桂林大毒枭伏法

  桂林大毒枭秦晓辉,和同伙周江锋等9人制造了近80公斤的氯胺酮。1月2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秦晓辉执行死刑。

  桂林灵川人秦晓辉,伙同周江锋(同案被告人,已判死缓)、石赋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石志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吕军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刘志荣(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秦慧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9人,于2013年3月合谋制造毒品,并由吕军斌负责销售毒品,在灵川县九屋镇一果园内制造毒品氯胺酮。

  2014年3月25日,公安人员分别将秦晓辉、吕军斌、刘志荣、秦慧明抓获,并在桂林市灵川县九屋镇莲塘村果园制毒点内将正在制造氯胺酮的周江锋、石赋山、石志峰抓获,当场查获氯胺酮半成品36.25千克、用于制毒的化学品及工具一批;在莲塘村养鸡场制毒点内查获粤P14118(假牌)长丰猎豹越野车,并在该车上查获疑似盐酸羟亚胺18袋,共437.53千克,经鉴定,其中10袋为盐酸羟亚胺;在桂林市叠彩区北仓路3号2单元201室内查获氯胺酮12.2661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8.29624千克。3月26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江门市将黄寿松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278.54克氯胺酮等毒品。3月30日,公安人员在桂林市金诚物流公司查获秦晓辉购买的用于制毒的化学品盐酸245.868千克、乙醚20.04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秦晓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秦晓辉组织、指挥他人制造、贩卖氯胺酮,应对组织、指挥制造、贩卖的全部毒品负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判决秦晓辉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秦晓辉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秦晓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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