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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苏州涉稻香村判决迥异:分歧在“糕点”类别上

  原标题:“稻香村”之争

  今年9月、10月,北京、苏州两地法院针对分属两地企业涉“稻香村”商标使用的相关诉讼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不同的一审判决。迥异判决结果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本社记者 赵春艳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简称北京稻香村)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而此前的9月份,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却是,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万元。

  这两份不同的判决,目前都还是一审的结果,双方也都表示会继续上诉。然而,这两份迥异的判决,却像当年“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纠葛一样,在业界引发巨大波澜。

  判决迥异缘自诉求不同

  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都销售糕点等食品。根据各自官网介绍,北京稻香村是公元1895年金陵人郭玉生南菁北迁、落户前门观音寺,到1983年老掌柜刘振英勇担重任、小胡同里艰难复业,历经百年至今;而苏州稻香村始创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的苏州,中国糕点行业现存历史悠久的企业之一。改革开放之后,两家稻香村均进入公司制经营时期。1980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于1984年。

  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分别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由于商标中的图形、文字标识特征都不一致,故第184905号、第352997号商标为苏州稻香村拥有,第1011610号商标归属北京稻香村。

  苏州稻香村所持有的两个注册商标图案相同,区别就在于核准使用的范围。一个注册在饼干上,一个注册在果子面包、糕点上;属于北京稻香村的第1011610号商标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年糕等商品上,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

  此次,苏州稻香村在苏州诉讼与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诉讼审理的对象并不一样,即双方起诉侵权的标识不同,而两份判决的分歧就在“糕点”这一类别上。

  苏州稻香村认为,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稻香村则强调,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第352997号商标是1989年注册的,但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是在苏州稻香村之前。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两部分,通常情况下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者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北京稻香村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这是北京稻香村败诉的主因。

  最高法确定文字标识归属

  虽然从商标归属情况来看,双方都有关于“稻香村”的商标,但是文字标识即手写体的“稻香村”是北京稻香村通过最高法的诉讼确定的。

  早在2006年,苏州稻香村申请稻香村“扇形图商标”,期间北京稻香村以其拥有的文字商标提出异议,但商标局并未采纳其异议意见,苏州稻香村的扇形图商标注册成功。北京稻香村对商标局的注册结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结果发生了反转,商评委最终认为苏州稻香村的扇形图商标与北京稻香村的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并未核准扇形图商标的注册。

  苏州稻香村不服,将商评委和北京稻香村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过,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苏州稻香村向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2014年12月,最高法最终以“85号文”的裁定驳回了苏州稻香村的请求。

  最高法认为,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扇形图商标,一方面将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是援引了“85号文”,以证实商标群组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商标群组的“煎饼、八宝饭、豆沙”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苏州稻香村被判侵权。

  “红罐”共用理念能否借鉴

  实际上,拥有“稻香村”的两家企业关于商标的争议近年来一直不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多达30份,最集中的2017年,有15份之多。

  这与当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关于“红罐王老吉凉茶”颇为相似。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这个案子历经5年,最后,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对于“稻香村”名称,归谁使用最合理合法?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告诉本社记者,北京、苏州的法院判决最主要是根据商品类别不一样作出,所以出现两个不同的判决是正常的。两家都用的“稻香村”表述,对于消费者来讲,比较容易产生误解误认。他认为,目前最好的方式是两家企业如果能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可以用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进行表述区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商标存在多重纠葛,在法律又必须给双方划边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哪个上面就在哪个上面使用。”

  他说,为了避免侵权,双方可以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二者仍继续主张“老字号”、未注册商标等其他标识的权益,应提交充分的证据,交由法院清楚界定、划分边界。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洲律师告诉本社记者,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共用”的基础是基于商标许可下的包装装潢的争执,而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之争则是指各自实际使用的与各自持有的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是否侵犯了对方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王老吉包装装潢纠纷案与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事实基础完全不同,法律争议也不同,故两案在法理上是无法类比。

  他认为,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来看,目前双方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各自持有的注册商标并不一致,从定纷止争的角度出发,如果双方都按照最高法的85号文件中,各自秉承诚实公平,则双方的权利边界可以清晰地区分。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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