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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出台《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自治区纪委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出台了《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为全区检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和监督检察人员提供了遵循和依据,是我区检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具体责任。《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运用“四种形态”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人和事负有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明确指出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是运用“四种形态”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有运用“四种形态”的监督责任,有力促进了相关责任人知责守责意识。

 

    二是明确了处理方式。《实施办法》列举了“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运用“四种形态”的10种主要方式,应当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的18种情形,对需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等情形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为检察系统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支撑。

 

    目前,该《实施办法》已印发全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责任编辑 陈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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