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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提交二审拟赋予高校更多办学自主权

  11月22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此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明确,立德树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立德树人是高等学校德育评价的重要内容。分别对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出细化规定,并从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落实立德树人的要求。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公布了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学科建设名单,条例草案同时又规定了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建议进一步明确两者关系。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针对上海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相对滞后、整体水平相对不高的问题,本市拟通过实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学校建设计划,带动提升地方高等学校发展水平,加快向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迈进步伐。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政府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切实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经研究,法制委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稿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定期对其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财政投入的参考依据。

  有委员提出,政府在编制、职称评聘和收入分配等工作中放权不够,建议赋予更多的自主权。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在确定收入分配、选聘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为此,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将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依法自主办学,开宗明义体现落实自主办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理顺高等学校的治理结构、管理和监督机制;同时,完善了高等学校招录人员和科学核定并调整人员编制等机制;进一步充实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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