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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雇工干活第一天身亡雇主判赔21万

雇工干活第一天身亡雇主判赔21万

法院:雇主应负次要责任担责30%

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李晓玲)瓜地里哈密瓜丰收,瓜商朱贵来到五家渠垦一团场收购哈密瓜,忙不过来的他雇了15名工人帮忙。不料,工人赵福在工作的第一天就因病身亡,身为雇主的朱贵被赵福家属诉至法院。

朱贵是否应该对工人的死亡进行赔偿?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判处朱贵赔偿赵福家属21万余元。

【案情】

40多岁的朱贵从事瓜果生意,今年夏天,他到五家渠垦一团场收购哈密瓜,因需要人手摘瓜、装车,打算招几名工人帮忙。

7月22日5时30分许,朱贵来到五家渠市劳务市场,经过中间人吴伟和李明介绍,他雇了15名工人来到瓜地,进行摘瓜装车工作。

“哎呦,胃好痛。”当日11时许,工人赵福突然捂着肚子说,随后他停止了工作,坐在地里休息,但剧痛并未缓解。

中午,朱贵给工人们订了午饭,送餐员将饭送到地里,赵福却没有胃口。随后,赵福搭乘送餐员的车前往五家渠市一家医院医治。在送医途中,赵福不幸去世。

后经医生诊断,赵福是因突发心肌梗塞导致死亡的。

“如果你们及时将我丈夫送到医院,他怎么会去世?你们必须赔偿。”事发后,赵福的妻子陈英向雇主朱贵和两位中间人吴伟和李明索赔。

“他才来工作一天,我之前并不知道他的身体情况,这事儿纯属意外,跟我没关系。”朱贵等3人拒绝进行赔偿。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陈英将3人诉至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支付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裁判】

近日,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贵赔偿赵福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21万余元。

【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能从事的具体劳务是可预估的,其不顾身体情况去田间摘瓜,最终因心肌梗塞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法官解释,朱贵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与赵福系劳务雇佣关系,其在雇佣过程中,应对劳务人员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其未将赵福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应负次要责任。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酌定赵福承担70%的责任,朱贵承担30%的责任,而吴伟、李明与赵福非劳务雇佣关系,不承担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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