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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出惩戒“组合拳” 公安机关要对违法“老赖”限期审查立案

  执行难一直是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问题。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决议》,为全面解决执行问题、推动全省法院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提供了法治保障。

  《决议》要求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加强信息共享交换,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省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信息化、智能化执行查控体系。

  公安机关要根据法院的协作要求,协助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和车辆财产等信息,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签发、换发或补发出入境证件等,并实现协助事项的网络化办公。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在法定时限内审查立案。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对决定不予起诉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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