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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明确十二条券商代理投资者登记业务红线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11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记者从中国结算获悉,近日,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业务协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明确,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投资者登记业务过程中,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以及终止代理资格等措施的十二种情形:

一是,代理机构或代理网点擅自在经中国结算审核通过的营业场地以外、或通过中国结算指定的电子业务平台以外的渠道开展代理投资者登记业务的,一经发现,中国结算可取消其代理资格。

二是,代理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投资者提出的登记业务申请、解答投资者相关业务咨询或未尽责提示相关注意事项的,中国结算可口头警示;最近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中国结算可通报批评。

三是,代理机构未严格审核投资者登记业务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及其他申请资料、上传数据信息或电子扫描件不符合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导致所提交的单笔业务申请被中国结算驳回三次以上或单月在单个市场的业务申请被中国结算驳回35%以上的,中国结算可书面警示;代理机构未及时纠正的,中国结算可约见谈话直至暂停其代理资格。

四是,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并受理业务申请后,未及时申报遭到投资者投诉的、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中国结算申报的、或者申报后未按照中国结算要求及时修改、补充相关信息或资料的,中国结算可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中国结算可暂停其代理资格。

五是,代理机构对投资者登记业务相关信息未尽到保密义务,泄露或出卖投资者登记业务相关信息的,中国结算可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中国结算可暂停其代理资格。

六是,代理机构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投资者登记业务收费标准的,中国结算可口头警示;未及时纠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结算可通报批评。

七是,代理机构未及时为投资者开具登记业务收费发票的,中国结算可口头警示;未及时纠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结算可通报批评。

八是,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投资者登记业务申请材料的,中国结算可口头警示;未及时纠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结算可通报批评。

九是,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妥善开展用户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的,中国结算可口头警示;未及时纠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结算可通报批评。

十是,代理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同时向中国结算总部联系人报备的,中国结算可口头警示;未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同时向中国结算总部联系人报备的,中国结算可书面警示。

十一是,如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结算业务规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国结算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十二是,代理机构累计被暂停代理资格两次以上、或者经中国结算认定违规情形特别严重的,中国结算可终止其代理资格,并提请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此外,对代理机构代理投资者登记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结算表示,此举意在规范投资者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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