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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一男子交通肇事后拒不执行判决被批捕

  正义网钦州11月27日电(通讯员 宁海兰)近日,灵山籍男子檀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认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对其批准逮捕。

  据了解,檀某于2014年8月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与一辆由曹某驾驶的对向开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的曹某等人受伤。后曹某一纸诉状将檀某起诉至灵山县人民法院,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檀某与灵山县顺丰运输车队负连带赔偿责任,应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72711.9元给曹某。

  判决生效后,檀某至今只赔偿了4万元给曹某。法院已经告知檀某需履行义务,但檀某至今仍不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原告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檀某没有对其当前和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进行申报,在法院作出罚款和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之后,灵山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灵山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完毕后,移送至灵山县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檀某除了赔偿过4万元给曹某后,其一直在外务工,有经济收入及履行能力,且没有对其财产进行及时申报,其拒不执行的行为给曹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难,情节严重,故认为其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而被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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