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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被告偷盗电车案法院庭审手语同翻译

手语老师进行当庭翻译

法官当庭宣判审判结果

  11月21日,临桂法院公开庭审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17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生(言语残疾二级)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汽车站旁鸿达通讯门后,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韩峰牌电动车及一台平板电脑盗走。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蓝色韩峰牌电动车价值电动车人民币2100元,平板电脑因无购买发票等详细信息无法估价。案发后,上述被盗电动车以及平台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

  鉴于被告人又聋又哑,难以和人正常沟通的特殊情况,为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和其他诉讼权利,该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又专门请来了手语老师,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翻译人员的手语耐心细致地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放慢语速,控制庭审节奏,减少被告人的恐惧感,同时也方便手语老师准确、完整地进行翻译,克服了庭审中语言交流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又聋又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该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由于自身缺陷在诉讼中处于弱势的盲、聋、哑人,法院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为其消除诉讼障碍。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手语同声翻译的方式,充分保证被告人顺利的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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