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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法人代表被判刑

大洋网讯 近日,两间公司因为代广东×民公司销售一款名为“加油金”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0726720元,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双双被追刑责,并处罚金。

所谓“加油金”系列产品是广东×民公司推出的一个产品,购买者花钱购买加油套餐,可以享受折扣。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广东×民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广州市、清远市等地,以销售“加油金”产品为名,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2014年9月,广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远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共帮助广东×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40726720元,未返还本金人民币125943950元,收取佣金3014146元。广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远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所销售“加油金”的钱款均由广东×民公司收取,所收取的佣金用于支付“二级代理商”佣金、公司员工工资及日常费用等。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单位原广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其原法人代表王某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原清远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其原法人代表罗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广报全媒体记者 曹菁 通讯员 麦焕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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