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05日讯
据中新网报道,近日,国土部下发《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等五种情况下,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通知》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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