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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年起拟征收环境保护税


    本报11月29日讯  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决定草案精神,我省拟于明年起征收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3元。

    省财政厅厅长石建辉介绍,征收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是对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具体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污染物税额的规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幅度均为10倍。我省拟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与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相比,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00%,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14%,但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最高标准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既考虑了加大治污力度,又兼顾了企业承受的负担。

    据了解,我省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复杂,大气、水污染较重。据测算,我省大气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1.76元,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85元,我省现行排污费标准明显低于企业治污成本,无法激励企业主动治污。因此,为不断提升我省环境质量,有必要适当提高环保税标准,且只有所征收的环保税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才能激励企业治污而不是直接排放。■记者 刘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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