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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引发的配偶知情权之争


资料图

 

一位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造成这种争辩的原因正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我国在医生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或感染者的配偶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上确实很难认定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结婚大家彼此交换体检报告比交换结婚戒指还重要!”网友们的感慨来自于日前的一则新闻。

江苏省如皋市的小鑫(化名)在女儿出生后本应欢欢喜喜,然而妻子小颖(化名)的手术记录让他发现了一件被隐藏的事实,妻子在结婚之前竟然就已感染艾滋病(HIV)。

回想起两人在结婚前特意去做的婚前检查,那张显示HIV/2抗体呈阴性,各项检查均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的报告单,小鑫一怒之下将婚检机构告上法院,索要12万元赔偿。

2017年10月,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鑫的诉讼请求,面对“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小颖系HIV感染者,与小鑫决定是否与小颖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判决,一时之间引起舆论热议。

婚检还有什么意义?配偶的知情权谁来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婚后无意间才知情

 

在交往半年后,小鑫和小颖有了结婚的打算,而在领证之前,婚检就提上了他们的日程。

2015年7月底,两人来到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了婚前检查,在拿到显示各项检查均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的报告单后,小两口高高兴兴地领了结婚证。

随后,小两口的婚礼也开始张罗起来,在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付了彩礼、首饰等之后,2016年元旦,小鑫终于将小颖娶进了门;两个多月后,女儿的到来更为这个家庭增添了幸福。

然而,不久后的一个发现打破了这一切美好,小鑫在无意中翻看小颖的剖腹产手术记录时,发现妻子竟然被记载为艾滋病感染者。追问之下,小颖道出了实情,她在婚前就已患有艾滋病,且已经在当地疾控中心备案,并因此曾做过妊娠引产手术。

备受打击的小鑫在不久后与小颖协议离婚,而此时女儿才刚刚满4个月。

“如果在结婚前就知道小颖有艾滋病,我是不会和她结婚生子的。”当小鑫再次翻看当初那张让他倍感安心的婚检报告单时,上面明晃晃的“HIV/2抗体呈阴性”只觉得无比讽刺。

因为认为婚检机构未能检查出小颖为艾滋病感染者,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己对配偶身体是否健康的知情权和缔结婚姻的自主权,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小鑫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彩礼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

2017年10月,在不开庭审理此案后,法院驳回了小鑫的诉讼请求,认为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婚检机构对未能检查出小颖为艾滋病感染者存在明显过错,且无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禁止结婚类疾病,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小颖系艾滋病感染者,与小鑫决定是否与小颖缔结婚姻、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此案的承办法官马剑梅介绍道,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和第39条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且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病史资料。

一位长期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尽管没有明确列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形,但现实中按照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一般包括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等,而艾滋病就属于传染病。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近年来已有婚后发现一方患艾滋病而判决婚姻无效的案例。2016年2月,成某某和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检查结果滞后,当5月27日他们拿到婚前检查结果时,才发现牟某某患有艾滋病和艾滋病毒感染。于是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姻无效。

同年7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认为“牟某某所患疾病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且无法治愈的疾病”。

 

当隐私权遇上知情权

 

“如果婚检结果出了问题不用负任何责任,如果另一半的健康状况只能靠他自己告诉我,那婚检还有什么意义?”今年刚刚结婚的张红(化名)尽管已经参与了免费婚检,但还是把自己和丈夫的全面体检纳入了年末计划,“我们打算明年要孩子,还是保险点好。”

张红的担心有前车之鉴。2016年1月,河南省永城市一则“男子小新(化名)被新婚妻子感染艾滋病,婚前检查时妻子就被告知疑似感染,而自己却毫不知情”的新闻就被媒体争相报道。

2015年3月,小新和女朋友小叶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检查报告很快出来,医生却只叫住了小叶一人,等小叶再次做完检查后,医生告诉小新“没啥事,你们回去吧”,当小新索要化验单子时,被告知“这都不给单子”。

然而,新婚生活在6个月后就被一通电话打入了噩梦,永城市疾控中心打电话告诉小叶她已确证为HIV阳性,并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

得知这一噩耗的小新才被告知,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随后他将妇幼保健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院,从法院小新拿到了半年前没能拿到的婚检报告,上面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并且有自己的签名,但他却毫不知情。

小新不得其解,“为何医院当初就知道了,却不提醒我?”而医院和小叶的集体选择沉默,让他今后的生活背上了“艾滋病”的阴影。

面对小新的质问,医院和疾控中心表示,患病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需要保密,“我们没有权利告知他,只能告诉患者本人,由她告知她的配偶”。

小新的经历一经报出,立即引发了一场患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大讨论,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律师对此撰文表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告知义务和权利都属于艾滋病人本人,医方没有告知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患者身份,包括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和告知患者家属、朋友等”。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则认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优于隐私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就表示一般检查项目倒还好,但涉及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传染类疾病检查时,明知患者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医院和疾控中心就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必须要补充告知,否则就因间接放任而侵犯另一方知情权和健康权。

上述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造成这种争辩的原因正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我国在医生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或感染者的配偶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上确实很难认定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询问了一家市级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的主诊医师,他解释道,尽管遇到艾滋病的情形很少,但一般情况下,出于保护病人隐私,患者的患病情况会告知其本人,遇到疑似艾滋病等病人,都会告知其情况并要求复查,并督促劝导其将情况告知其配偶,“以前有过因此引发的纠纷”。

法治周末记者翻看相关报道,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修订以前,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却有因隐私泄露而引发的纠纷。

2002年,《中国妇女报》曾报道,半年间,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3起因乡级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违法婚检、侵犯当事人隐私引发的民事纠纷。周某某与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当周某某与黄某某去某乡办理结婚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该乡婚检机构对黄某某检查后称其有引产史,原告周某某据此认为被告黄某某对自己不忠,遂拒绝结婚并起诉要求返还财物。

“以前婚检报告是登记的必要材料,很难瞒过去,但实行自愿婚检之后,受检方的主动性起很大作用。”该医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尽管没有统计,但他能感觉到婚检还是有所减少。

 

地方配偶告知尝试

 

和张红同在今年结婚的李卉(化名)如果不是看到最近的新闻,她都不会想起两个月前从民政局那领到的免费婚检单,和丈夫都在北京工作的他们,在赶回老家准备婚礼的过程中,婚检并不在行程单上,“太忙了,而且我们都有体检”。

李卉的选择显然不是个例。在2016年11月24日,由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5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中显示,2002年,婚检率已达68.0%,疾病检出率高达10%。

而随着2003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不再将婚检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尽管到2015年,通过免费婚检、“一站式”服务等,全国婚检率已恢复到58.7%,但在制度改革之初的2004年全国婚检率骤降至2.7%。

“婚检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实现了免费婚检,提高婚检率。”上述妇幼保健院医师告诉记者,有些地区在民政局内就设有婚检室,有些则会指定医院,一般是当地妇幼保健院。

由于婚检和艾滋病防治政策差异,不同地区关于婚检医生对配偶的告知义务也有不同的尝试。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了浙江、广西、云南、新疆、陕西、江苏、上海、重庆、湖南、湖北等多个有当地艾滋病防治条例或艾滋病防治办法的省市区,发现有地区已经开始了对配偶告知义务的尝试。

浙江、陕西等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

广西、云南等地的规定则更为明确,2007年出台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其实在条例出台的前两年即2005年,云南省就开始了配偶告知制度的尝试。据云南省疾控中心2016年透露,相较于2006年以前主动告知配偶的人数不足1000人,过去10年,已经告知的家庭42685个,告知比例达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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