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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璠:坚持“两多”原则 实现租购并举


  世界各国的住房制度差异很大,但基本都是在市场化调节的基础上,政府适当调控市场,并以公有住房、公租房、住房补贴等不同形式,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不同的只是其比例和实现形式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人均GDP水平仍居世界平均水平之下,且排名在居中偏下位置。即使在城镇地区,民众的收入及生活水平也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们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多主体供应”和“多渠道保障”,就是要在市场化供给和政府保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动各种资源和积极因素,更好地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在土地资源更为紧张的大城市,“多主体”和“多渠道”更具现实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凸显了决策层对推进并实现“租购并举”的明确态度。租购并举,是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住房制度的常态。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租购并举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满足更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使更多民众在减轻压力的基础上改善居住条件。

  要看到,目前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以二手房租赁为主,鲜见以租赁为主的大规模开发项目;在“现在不买将来更买不起”的预期下,很多家庭也倾其所有为年轻人尽早购房,租赁仅成为特定人群在特定阶段的短期行为。因此,只有保持调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才能扭转民众对房价的看涨预期,民众才可以根据个人实际在购与租之间作出理性选择,“租购并举”也才能建立和巩固。

  在此基础上,除继续发展二手房租赁业务外,还应从两个方面推进新建商品房租赁市场发展。一是政府主导的廉租房、公租房;二是开发商、房屋中介、专业化企业经营的市场租赁。前者面向特定群体,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后者则需要政府在财税、金融等诸多方面给予政策扶植,并精准设计和操作,使其既有经营的动力和活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免除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要避免政府增加过多财政负担和给银行带来显著金融风险。

  共有产权房屋也好,公租房也好,只要有政府投资,且低于市场价格,都要制定完备的规则制度,包括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作,并与银行实名制、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对违规者要有明确的惩戒措施。(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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