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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建立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库 入库项目涉及九大类内容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近日,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产业处发布了《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扶持力度等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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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试行办法,进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包括文化旅游项目、表演艺术项目、民族手工艺品项目、创意设计项目、会展节庆项目、出版影视项目、休闲娱乐项目、文化体育项目、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业等九大类内容。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主管部门将申报的项目分为前期策划预备类项目、新开工类项目、续建类项目和建成类项目等四类。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分为前期策划预备类项目、新开工类项目、续建类项目和建成类项目等四个类别。

  以下为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库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促进我区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项目储备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项目的培育、引导、管理和支持,做好我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库将依托“西藏自治区文化厅门户网站”、“文创西藏”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对入库项目名单进行公布。文化产业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主要进行项目的收集汇总、材料审核、入库公布等工作。

  第二条 进入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包括:

  (一)文化旅游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融合、功能完备、国际标准、具有鲜明西藏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

  (二)表演艺术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立足西藏历史、内容形式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精品演艺创作项目。

  (三)民族手工艺品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以传承为目的,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工艺精湛、发展规划合理的创新性民族手工业项目。

  (四)创意设计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与文化、产品与服务、能源与绿色高度融合而富有创意的设计项目。

  (五)会展节庆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立足我区独特文化和民俗传统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节庆活动,以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强力拉动作用的品牌会展项目。

  (六)出版影视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具有鲜明西藏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大型特色图书出版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兼具西***特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的优秀影视作品创作项目。

  (七)休闲娱乐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集休闲、娱乐、观光、餐饮、购物等为一体的综合休闲娱乐设施建设项目。

  (八)文化体育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包括登山、攀岩、漂流、自行车游、徒步探险等高原极限运动体验产业和服务功能建设项目。

  (九)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动漫、影视、游戏、视景仿真、网络文化、广告等数字内容产业基地和相关设备生产项目。

  第三条 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分为前期策划预备类项目、新开工类项目、续建类项目和建成类项目等四个类别。

  (一)前期策划预备类项目,指有明确的投资单位,已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环境评估、土地预审等已出具初审意见或已组织上报材料,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开工类项目,按程序核准或备案,指已经同级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环境评估、土地预审已批复或已出具初步意见,年度投资计划明确,近期可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续建类项目,指已开工在建,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建成类项目,指已竣工投产的项目。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的统一的定义、口径和范围;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都在自治区区域内的文化企业。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

  (四)项目投资规模达到投资额要求以上。项目已经具备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

  (五)项目建成后已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程序:

  (一)申报。

  1、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将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由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文化厅产业处审核。

  2、区文化厅产业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标准和审核意见拟定入库名单。

  3、召开专题会议,对文化企业入库名单进行讨论,核准预选名单。

  (二)需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

  1、文化企业简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4、有银行贷款的,应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获得有关奖励的,提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7、项目获得国家资助的,提交有关资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三)入库发布。

  经过审核的项目,将进入文化产业项目库。入库文化产业项目,在官方平台上发布。

  第六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入库文化产业项目向文化厅项目办公室备案,按照相关程序,入库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区文化厅产业处等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融资等方面获得重点支持,对项目所涉及的文化产业政策,获得一对一的咨询和指导服务,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二)优秀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文化产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审核后,可优先纳入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的推荐范围。

  (三)在官方平台上发布宣传与项目推介。

  (四)每年编入《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手册》,在藏博会、深圳文博会等国家、省、市级会展中进行集中推介。

  (五)纳入参加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资助项目申请的推荐范围。

  第七条 材料变更程序:

  经审定入库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所辖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区文化厅,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库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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