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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待遇可处罚款济南市出台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新规

《济南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近日出台。我市提出,对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等行为,要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并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我市提出,社会救助管理、审核、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预算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挤占、截留、挪用、拖欠社会救助资金的;虚报、瞒报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未按规定开展低收入居民经济核对并及时提供核对信息的;对辖区内发现的违规救助案件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而且,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接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视情节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此外,社会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对象死亡、宣告失踪隐瞒不报,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对上述行为,按照规定,要进行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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