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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职务之便 伙同他人私分公司52.3万元

  正义网海南10月26日电(记者 李轩甫)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张洪喜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公司出售房产价格、员工发奖金等方式,私分公司款项52.3万元,个人分得13万元。8月12日 海口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洪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海口市检察院认为原判未认定张洪喜受贿罪不当及贪污罪量刑偏轻,提出抗诉。近日,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洪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早在1993年3月,北海市华林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系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有性质)将其开发的北海聚金园公寓8号楼3230平方米房产,以每平方米25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售给北海辛集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辛集公司)。 

  经张洪喜的同意,华林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售房价写为每平方米2400元,后让辛集公司将差价款32.3万元汇入华林公司会记向某提供的账户。 

  同年3月19日,向某以“材料款”的名义填写转账支票,按事先商定将该32.3万元差价款划入私人账户,张洪喜分得8万元,向某、修某、海某及杜峰(已判刑)各分得6万元。 

  1993年初,华林公司将其位于北海市乡镇企业城的一块土地转让给北海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同年7月,修某、海某经请示张洪喜同意,以发奖金的名义从华林公司小金库中提取40万元,张洪喜等4人各分得10万元。此事后被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发现,张洪喜遂把分出去的款项收回,但仅收退20万元。同年9月,修某、海某又经请示张洪喜同意,把余下的20万元进行私分,张洪喜等人每人分得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喜私分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5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张洪喜个人所得13万元,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未认定张洪喜受贿罪不当及贪污罪量刑偏轻,提出抗诉。 

  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查明,原判认定张洪喜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52.3万元,其本人累计分得1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贪污罪的罚金量刑偏轻,应予调整,故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洪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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