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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惠州绿色化发展法律保障

    今年,惠州将为罗浮山和西湖风景区撑起“法律保护伞”,以法护“绿”。南方日报记者 王昌辉 摄


    方法论四

    自成为全省首批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后,2016年,惠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剑指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今年,惠州又将重点为一座山和一个湖立法,为罗浮山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撑起“法律保护伞”。以法护“绿”,惠州迈出了重要一步。

    与惠州一样有着丰厚生态底蕴的浙江省湖州市,十分注重环保立法。湖州2016年颁布实施《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形成“1+X”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守护绿水青山、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法治环境是最重要的发展环境之一。要更好地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必定离不开立法、司法的支持。立法是让生态保护有法可依,司法则是彰显法的威慑力。因此,推动绿色化发展,生态文明的立法很重要,司法保障同样不可或缺。

    树立“修复为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近年来,惠州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今年1—7月,惠州法院共受理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35件,审结25件,判处罪犯32人;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6件,审结19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57件,审结19件。

    “为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提供法治保障,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着眼于修复遭到破坏的环境,并把这部分考量纳入判决。”惠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鹰说。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树立“修复为主”的理念,要求法院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

    “惠州法院拟于今年10月召开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会议,以紧跟环境资源审判的新理念、新要求。”胡鹰说。

    促进惠州进一步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并不只是法院的“分内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还包括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公众参与等诸多组成部分。以公众参与为例,环境资源审判可以结合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畅通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救济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提升审理专业化水平

    为蓝天碧水筑牢司法屏障,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都在提升专业化水平方面作出有益的探索。江西省铜鼓县法院出台《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试行)》,填补量刑规范的空白;上海崇明法院和高校合作,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标准研究,共同培养环境资源的审判人才;江苏省淮安中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探索“三审合一”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等。

    “环境资源审判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类型较新的审判业务,对审理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胡鹰介绍,目前,惠州法院在加强专业审判人才建设方面,一方面是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并对口安排;另一方面,积极与省高院对接,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也是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的趋势之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946个,其中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今年6月,惠州中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五庭,专门审理涉环境资源、破产清算案件。“成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在惠州两级法院是首次。”胡鹰表示,机构的设置必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惠州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专业化水平。

    针对部分城市地方法院探索“三审合一”(即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集中在一个庭)的审判模式,胡鹰介绍,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惠州中院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目前仅负责审理民事案件,他强调,“三审合一”的法官好比医院的全科医生,“进行‘三审合一’的探索需要顶层设计,对专业化水平提出非常高的要求”。

    探索构建“法、检、环保”多元共治机制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与此同时,多地法院推动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互动,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保护机制。

    事实上,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法院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协调配合机制尤为重要。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接不畅,大量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通过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环节受到刑事追究的却为数不多,而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法律法规缺乏威慑力、违法成本低的现象长期存在。

    “目前,惠州法院主要是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胡鹰说。一对夫妇因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判处拘役,大亚湾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明确禁渔期范围,设立明显提示标志;强制执行环保行政处罚案中,相关单位未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惠城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学习环保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

    “法院今年争取推动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提起首宗公益诉讼。”胡鹰说。2015年7月,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6市授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2016年1月,广东检方提起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话

    南方日报: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惠州目前如何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

    胡鹰:惠州法院积极贯彻注重预防、损害担责和注重修复的审理原则,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能够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行为人,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罚,从而减少环境损害,促进受损环境的修复。

    南方日报:部分地区法院探索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惠州是否适用?

    胡鹰:“三审合一”的探索首先需要顶层设计。其次,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三审合一”为例,从探索到日趋成熟,经历了差不多10年时间,因为“三审合一”的法官好比医院的全科医生,对专业化水平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对于目前惠州来说,首先是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的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是否“三审合一”。

    南方日报记者 卢慧通讯员 温永宏 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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