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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争议 除了诉讼 还可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2016年1月,上海某贸易公司向南通某服装公司购买了一批服装,合同约定货到付款。6月,卖方南通某服装公司在交货的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货物即服装大部分毁损,无法交货,买家上海某贸易公司亦未付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由湛江某国际仲裁院解决本次纠纷,同年7月底,买方提出了仲裁申请,该仲裁院在选定仲裁员后及时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20日出具了裁决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律师表示,在日常民商事争议中,仲裁给予了当事人相当多的便捷。若未约定仲裁,在法院走诉讼程序的话,在一个月内解决这起案件的几率很低。“法院收案量巨大,开庭时间需要等待排期,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所以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可能会很长。”贾政和律师说,“仲裁属于自愿性公断,异于诉讼的强制性公断,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方式较为缓和,对于仲裁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能接受。”
  贾政和律师认为,仲裁在民商事领域中适用较广,主要是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和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在这些纠纷中,仲裁程序快捷、经济、独立、保密等的优势一览无余,使当事人及时解决了纠纷,避免了拖沓。”贾政和律师说。
  贾政和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条规定说明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这也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在国内、国外有影响力的;仲裁人员专业精通、经验丰富的;就近就有仲裁分支机构;受理、仲裁程序便易的仲裁机构。”贾政和律师说。
  律师简介:
  贾政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共办理刑事案件100多件,多起重大案件或被判处无罪或被改变定性,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熟悉企业并购业务,善于组织团队处理重大复杂的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法律服务项目。联系方式:1300255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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