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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

  新华社郑州11月29日电(记者王林园)记者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该省于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开征后,取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同时,河南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

  据了解,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河南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吕太昌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绿色税制,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河南经济结构,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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