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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法院:非正规渠道托人办事 最终被骗21万余元

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该案七名原告为了顺利办理出租车经营权手续,通过非正常渠道,花钱托人办事,结果事情没有办成,对方还不予退款。最终,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判令被告返还款项21万余元。

2016年5月,被告张某称其有关系,可以办到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七名原告办事心切,遂将24万余元现金交给张某,委托张某办理出租车的经营权转让手续。时至2016年年底,张某仍未成功办理到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张某于2017年1月返还了部分现金,尚欠21万余元未还。七名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七里河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的剩余款项。而张某却称,该款已被他人骗走,骗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无力偿还该笔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应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和办理,而张某作为个人,不具有办理该事项的资格,其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行业秩序,亦对其他竞争者不公,故其收取到的七名原告委托其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款项的行为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办事必须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千万不能随意轻信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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