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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在第五条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作为该条第三款。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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