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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不足2万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宝鸡市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一旦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争议后如何处理将有章可循。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办法》明确了包括综治、卫计、司法、公安、财政和信访部门在内,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调解医疗纠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患方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回访协议履行情况;向卫计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的调解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卫计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医疗纠纷的赔付,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制度。市、县(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所属医疗机构筹集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并制定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定,规范管理使用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
  五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卫计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内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卫计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种途径解决,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调解的,应当先行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患方要求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提供的其他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严禁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采用合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恐吓、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盗窃、抢夺、故意损毁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或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此外,《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处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将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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