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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业移交不得超15个工作日

 老物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业主拖欠物业费、车辆停放费都不能成为“赖着不走”的理由……12月20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布《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的示范文本。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瑜 见习记者 谢毓灵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南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曾明确,业主大会有权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次发布的细则,则是对业主组织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新老物业移交的过程,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业主组织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业主组织还应当以函件形式,告知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移交工作。

  细则规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移交包括: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等等。

  业主拖欠物业费、车辆停放费,常常成为老物业赖着不走的理由。在此次一并出台的《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示范文本)中规定,物业公司应退还预收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和停车管理费。如果物业移交中涉及到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公共收益等经济纠纷,不得作为移交的前提或拒绝移交的理由。

  如果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该撤不撤怎么办?此前的意见中明确,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该撤不撤的,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对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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