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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捐助都不肯治病儿对这位父亲该怎么“治”?

  原标题:有捐助都不肯治病儿,对这位父亲该怎么“治”?丨新京报快评

  文 | 殷国安

  这两天,有媒体以《8岁娃患白血病,爸爸怕“人财两空”不愿治,孩子咋办》为题,报道了江苏淮安8岁男孩强强不幸身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虽然医生说有很大的治愈希望,但其父亲却在医院出院通知书上签下了“拒绝治疗”字样。

  若因为穷而在为儿子治病问题上犹疑,那留下的,或许只有伦理困境。但接下来的事,多少让人有些无法理解——不少网友和单位都表示:他(强强的父亲)不治,我们出钱治。还有热心人士直接赶往强强的家中要提供帮助。某大病筹款工具也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孩子。但孩子父亲翻来覆去就是那几句话“治不好”,“就放在家”,偶尔会冒出几句“死了拉倒”,现场有邻居气得抡起拳头想打他。

  甚至在某企业表示“愿意先捐10万,现在就带孩子去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孩子父亲仍然拒绝让妻子带着孩子去医院治疗。在现场的群众纷纷谴责之后,他最终勉强“松口”:让妻子带着强强去医院治疗,但是他本人不会去医院。

  在有社会捐助的情况下,孩子父亲为什么不同意给孩子治病,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些问题却需要答案:如果为人父母者就是坚决不同意给孩子治病,我们有什么办法?难道孩子的生命就这样被一个父亲宣判“死刑”?

  就常理而言,给孩子治病确实需要得到孩子父母的同意,其他人不能越俎代庖。《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就是为孩子确定代理人,不经代理人许可,有些事就不能代行。而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做了错事,给别人带来伤害,监护人就要替他承担责任。

  但当监护人拒绝给孩子治病时,却未必拿其没办法 。一个途径就是,通过诉讼申请撤销涉事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说,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是申请变更监护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该事件中,谁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法律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二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是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是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本案中,孩子母亲表示,要把丈夫告上法庭,她还没做好这个心理准备。在此情况下,其他主体或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孩子父亲的监护权,以减少带孩子治病的阻力。

  虽然该事件以孩子父亲迫于压力松口迎来了转机,但对于父亲轻易拒绝给孩子治病的现象,该启用法律手段或许也不必含糊。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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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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