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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率低单位可享保险费率下浮

  近日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通过费率调控影响用人单位支出,促进降低工伤发生率。

  据了解,《办法》规定,今后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相应提高,反之则降低。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则会上浮工伤保险费率,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费率的150%。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两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

  《办法》适用范围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条件及对应浮动比率分为五种情况:第一,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第二,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三,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第四,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且小于等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五,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10%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存在首次参保,且参保缴费不满2年;少报、漏报、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或参保职工人数;拖欠工伤保险费等三种情形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档次。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人次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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