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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年会跳舞摔伤不算工伤


亚心网讯(记者 李雯 通讯员 孙津艳)在公司年会上,吴晓梅和同事们一起登台跳舞,却不慎摔伤了膝盖。吴晓梅认为公司应以工伤对她进行赔偿,而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拒绝赔偿。近日,记者从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吴晓梅的诉求。

【案情】吴晓梅今年26岁,在高新区(新市区)一家公司任职。去年3月,该公司举办了年会活动。为活跃气氛,吴晓梅在同事们的邀请下,登台与大家一起跳舞。

“哎呦,我的腿。”跳的正嗨,吴晓梅不小心摔倒,右腿重重着地,怎么也站不起来。随后,她被送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她右膝髌骨脱落,进行了手术治疗。

“要不是参加公司年会,我怎么可能受伤?活动是公司组织的,参加也是为了加强团队的凝聚力,这算因工外出,在这期间受伤当然得公司赔。”吴晓梅出院后,找公司索赔。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吴晓梅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公司无关。“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派员工代表去医院看望了她,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应该为此担责”。

此外,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同年9月28日,吴晓梅不服决定,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诉求乌市人社局撤回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裁判】经法院审理查明,乌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无误。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吴晓梅的诉讼请求。

【释法】主审法官介绍,吴晓梅在娱乐场所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条件,故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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