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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建立督办制度促执纪审查规范化

  近日,房山区纪委区监委印发《房山区纪委区监委执纪审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执纪审查督办工作原则、范围、方式、流程等内容,不断规范执纪审查督办工作,提升执纪审查工作效率。

  《办法》紧跟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的大背景、大形势,将反映本地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纳入督办范围。

  《办法》规定,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区委、区政府、区纪委机关领导或其他领导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反映处级、科级(或相当于处级、科级)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线索,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以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派人督办、会议督办等五种督办方式进行重点督办。

  《办法》要求,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后,要及时梳理线索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问题线索,按要求及时上报办理进展和完成情况,并对办理结果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报告程序上报办理结果,严格按照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归档管理。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实行跟踪督查,掌握办理进度并登记汇总;分管领导经常听取督办工作情况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重要线索亲自督办。

  《办法》重申,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办、压案不查,或办理、审核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违反规定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或接受有关涉案人员宴请、财务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文/张承科 责任编辑/赵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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