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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财物却不支付工资男子因拖欠28万元工资获刑

  正义网赣州11月21日电(通讯员 何龙)作为有企业责任的公司,在经营不善后应该想着如何处理安抚即将下岗的职工。然而,一名广东籍商人郭某,在公司拖欠40余名员工工资28万余元的情况下,低价出售公司资产后却将收益用于个人开支。日前,该男子被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来,在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某与谢某、陈某、李某等四人合伙在南康龙岭下棚村葡萄园经营赣州某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郭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管理公司所有事务。该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退股、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欠刘某等 34名员工工资,共计为280538元。

  后在,2014年12月1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付清公司员工王某等工人工资,被告人郭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0月至11月,郭某将该公司的反应锅、锅炉等设备以及矿渣低价出售,并于2015年11月将厂房出租给朱某,收取厂房租金共计134908元,用于偿还公司其他相关费用及个人日常开支,而没有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该案被移送该院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低价处理公司资产及将公司厂房转租给他人后,所得款项不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而是用于支付土地租金、餐费以及个人日常开支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该院将郭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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